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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 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

来源:南京日报 发布时间:2021-12-16 15:14:05 浏览次数: 【字体: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有利于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数字经济思维能力和专业素质,增强发展数字经济本领,强化安全意识,推动数字经济更好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在习近平总书记擘画的蓝图中,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具有制度层面的全局意义,是规范数字经济发展、实现数字经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和必经路径。

自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建设“数字中国”以来,数字经济得到蓬勃发展。2020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39.2万亿元,占GDP比重为38.6%,数字经济增速达到GDP增速3倍以上,数字产业化与产业数字化赋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激发市场创新活力与动力,日益成为引领经济发展的核心引擎。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数字经济发展速度之快、辐射范围之广、影响程度之深前所未有,正在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

不过,数字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也存在关键数字技术“底座”薄弱、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数字经济发展水平区域不平衡、平台垄断与资本无序扩张、数据鸿沟侵蚀实际获得感等问题,亟须通过顶层设计与制度建设,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推动形成构建新发展格局。

一是健全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正视当前数字经济相关法律法规的碎片化与滞后性,从实用性、有效性、技术性等维度加快数字经济法律法规供给,重点围绕个人信息分级与保护、数据确权与市场交易、数据采集与共享、数据安全多层级保障等问题精细立法。地方层面要因地制宜,将解决本地数字经济发展中的堵点和痛点纳入立法规划,同时需针对数字经济和技术快速迭代的特点设置法律法规动态评估、修改和废止机制,及时回应市场主体的法律需求。重视司法解纷实践,厘清数字经济纠纷的特点,探索完善分层递进、耦合配套的多元解纷机制,积极搭建融各类解纷资源为一体的“大平台”“云解纷”,以审慎包容的思维在规制与发展之间寻求平衡,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必要的司法保障。政策层面将数字经济发展视为生产方式与治理体制的全方位、整体性、革命性变迁,在此基础上重构政府、市场和社会的互动模式,政府部门作为政策资源的权威输出者,需要制定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础性规则,明确数字经济发展的原则、导向与重点领域,鼓励支持行业技术标准的开发,加大公共财政对数字底座建设的支持力度,通过提供应用场景与资源、税收与土地优惠等措施引导传统产业加速向数字化转型,其他社会组织与团体要认准角色定位,明确权利义务,从数字经济发展的旁观者走向参与者。

二是优化监管机制。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促进发展和监管规范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明晰监管主体,制度化界定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主体、职责,同时对多主体间的分工合作与相互配合进行可操作性设计。改进提高监管技术和手段,把监管和治理贯穿数字经济的创新、生产、经营、投资全过程,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彻底消除监管盲区。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平台企业主体责任和义务,建设行业自律机制,严格按照《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的要求纠正和规范发展过程中损害群众利益、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和做法,防止平台垄断和资本无序扩张,依法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要开展社会监督、媒体监督、公众监督,形成监督合力,构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为核心框架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保护平台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健全市场准入制度、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公平竞争监管制度,加强税收监管和税务稽查。完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准识别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潜在风险,时刻警惕并打击敌对势力利用数字经济从事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

三是拓展理论研究。持续推进数字经济的基础理论研究,廓清数字经济的基本内涵,阐明其内蕴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经济属性。深入观察总结数字红利及其产生的技术和经济基础,围绕数字经济的构成,不断丰富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数字产业化的基础理论研究,同步探索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互联网金融、智慧物流、在线教育等产业数字化的融合路径。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科学评估数字经济在提升产业发展水平、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消费升级、优化要素流动和匹配等方面的实际效果,分析数字经济在规模经济、长尾效应等方面的显著特征对提升全要素生产率的复杂影响,找准其在市场发挥资源配置决定性作用中的功能定位。同时也要关注数字经济带来的劳动关系变化与劳动力结构调整可能引发的就业困难、劳动力内卷等负面现象,对基于收入差距、基础设施差异、数字素养及教育水平差异所带来的“数字鸿沟”给予学理透视,探寻融合之道,梳理数字经济对政府规制的挑战和要求,为政府提供政策建议。

四是维护和完善多边数字经济治理机制。全球范围内数字经济的迅速发展呼唤互利共赢的数字经济新规则,而零散的双边、区域协议拼凑成的数字经济治理格局往往导致数字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形成治理赤字。应对数字经济国际化发展形势及国际规制,要积极参与数字经济国际合作,主动参与国际组织数字经济议题谈判,开展双多边数字治理合作,及时提出中国方案,发出中国声音,在表达利益诉求的同时提升话语权。当前一方面要完善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则与制度框架,在“监管合作”与“数字贸易”的双重维度上达成均衡,既要防范数据泄漏、数据欺诈、数据歧视等问题,合理界定数据本地化范围,又要通过数字贸易谈判来增强各国在数字基础设施规划和数字经济监管规则等方面的协调性,营造开放包容的数字经济国际环境;另一方面,要以数字丝绸之路为契机推进多边数字经济治理实践不断深入,通过搭建统一化管理、标准化开发和分布式部署的公共服务平台,打造我国与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网络矩阵”,同时建立多元主体数字化合作联盟并形成稳定的工作机制,最终实现数字治理价值的共创与共享。